各市、县(市、区)林业主管部门:
根据《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<关于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及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>的通知》要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等法律,省林业局修订了《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》(见附件)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该标准自2020年1月15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。《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<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>的通知》(浙林策〔2015〕87号)同时废止。
浙江省林业局
2019年12月13日